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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面孔究竟又有哪些面相呢?

北京日报副刊   2021-05-10

继2017年出版《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之后,经过几年的积累和沉淀,现在我们又推出《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一书。如果说前者重在从制度上研究网络信息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前沿问题,那么本书则侧重从实务上研究网络信息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前沿问题。全书共分六章,分别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犯罪、恶意刷单涉罪行为、互联网支付类犯罪、互联网金融类犯罪以及其他新型网络犯罪等方面加以阐述,旨在通过跟踪和评估刑法有关新罪名之适用,研究和解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代表性案例,并对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法定性、新型支付方式下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之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揭示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为促进该领域的中国之治以及在国际上发出刑法学研究的中国之声贡献力量。


资料图,王金辉 制图

统稿完毕,掩卷沉思,脑海中不时回放着网络犯罪的一副副司法面孔,让我想起博登海默的那句话:“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英文中,“正义”与“司法”是同一个词(justice),那么,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这张普洛透斯似的脸究竟又有哪些面相呢?

首先,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有一张越来越大的脸。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网络已经从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发展成为犯罪空间,线上犯罪与线下犯罪相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现在全国网络犯罪已经占到犯罪总数的1/3,而且还在呈不断上升的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了47.9%。一些电信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动辄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这决定了刑事司法要将越来越大的精力投入到网络犯罪的查处中,而且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思维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有一张复杂、多变的脸。以备受关注的杭州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为例,公安机关先是对郎某、何某处以行政拘留,后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郎某、何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再往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为何本案的处理会在短期内一再升格,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自诉,再从刑事自诉到公诉?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的几何级传播速度使该案迅速引发舆情,而该案转公诉之所以没受到太多质疑,也是因为网络产生的这种溢出效应和扩散风险带来人人自危的恐慌。在这里,我们看到诽谤罪的“法益”从单纯的被害人名誉受损扩大到了社会公众害怕的“人人被偷拍”这种不安感,使“法益”的内容和“社会危害性”具有了某种内在的关联,成为客观内容和主观感受的统一体。这种语境下的案例表明网络使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大、刑事司法有必要适度从严,但在另一些语境下,则会出现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减小、刑事司法有必要适度从宽的现象。

再次,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还有一张神秘、朦胧的脸。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更新换代快,其犯罪对象往往可复制并不断衍生;网络犯罪的网状特点使各种平台和关联环节也卷入其中,既有上下游,又有左右手,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相互交织,行为的链条被拉长,一些貌似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法律评价和违法性判断上容易出现认识分歧。在一些涉及财产性利益的大型网络犯罪案件中,不同的被害人在不同的地方报案,结果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地方同时办理,各自的法律文书都只涉及本地抓获的被告人,而对其他被告人则标注“另案处理”,导致现实中出现一些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主从犯量刑不协调等结果。另外,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复合性,一方面,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罪名;另一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等传统的线下犯罪又越来越向网络扩张,这就导致在一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出现一罪与数罪以及想象竞合等的认识分歧。

我相信,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不管有多复杂,只要我们秉持法治的初心,积极探索,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我们就一定能使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拥有一张常态化的严母慈父般的脸:慈祥的母亲也应当有严厉的一面,而严厉的父亲更应当有慈祥的一面。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原标题: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面孔究竟又有哪些面相呢?网络犯罪的司法面孔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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